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南宁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依托壮乡风情资源优势,创新文化旅游发展模式,挖掘壮乡旅游资源与优秀民族文化元素,开发文化旅游项目,设计特色旅游商品,打造壮乡风情旅游目的地。鼓励和支持利用生态资源、民族医药和医疗产业资源,开发医疗、养老、养生等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建设会议型酒店、度假型酒店、公寓型酒店、文化主题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足旅游市场多样化需求。
《条例》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经费,用于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乡村旅游发展等。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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