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宁夏长城保护实际,按照保护好、利用好长城的总体要求,明确和完善了长城保护责任和体制机制,突出了长城文化价值的发掘,规范了长城管理和利用等工作。
《条例》强调,长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长城保护员等共同参与的长城保护体系,形成长城保护合力。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长城保护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了长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对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保护标志、建立长城档案、设置长城保护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强化了长城保护管控措施,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可能影响长城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并对攀登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等行为予以相应处罚。《条例》确定每年5月18日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宣传日。
《条例》提出,加强长城利用及长城旅游资源开发,通过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整合各类文化公园资源,系统保护和展示长城文化和长城遗产;建立长城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发展机制,开发长城文化主题旅游资源。
《条例》还明确了长城点段辟为参观游览区的审批方式等,并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加强长城研究,挖掘长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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