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印发施行。
据了解,自2003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湖北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一直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目前已认定5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71人。随着非遗保护工作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为更好传承弘扬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工作,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严格遵循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其框架结构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总体一致,并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对于近年来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的一些新问题和普遍性问题,特别是关于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数量、不得申报的情形等问题,在吸取其他兄弟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力争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予以明确,突出可操作性。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和认定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并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会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产生、评审回避制度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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