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和提升“好客山东”品牌商标信誉,规范和加强商标使用与管理,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好客山东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办法》,山东省旅游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受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委托,持有、使用、管理、经营好客山东商标。好客山东商标对外使用许可分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公益使用许可”)和商业目的有偿使用许可(以下简称“商业使用许可”)两种类型。推广中心可以许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公益目的无偿使用好客山东商标。
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好客山东商标予以保护,推广中心对侵犯好客山东商标的行为,可报请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商标许可使用人因违反本办法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推广中心可根据情节,收回好客山东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标识或解除合同。给推广中心造成损失的,商标许可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商标的管理、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及条件、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商标许可使用人的权利义务、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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