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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2020-03-02 00:00:00 来源:福建日报 【大 中 小】  点击率: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决定统一调整、适当提高全省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据了解,这是我省实行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首次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此次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起开始。

  调整后,三项定期待遇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600元、二级伤残增加593元、三级伤残增加570元、四级伤残增加55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2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50元。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317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4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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